去年9月26日,冯某在成都市某保险代理公司传达室领走了银行寄给同事唐女士的信用卡。“当时我手头比较紧张,就打起了这张信用卡的主意”,冯某伙同男友李某私拆了唐女士的信件,将信用卡开通,利用银行信函内的初始密码取款六千元后又刷卡消费六千元,用这笔钱分别购买了一部手机。
案发后不久,唐女士即接到了银行寄来的消费记录单,她感到事情蹊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得知这一消息后,冯某自觉无法隐瞒案情,便与李某在去年10月18日凑齐一万两千元存回唐女士信用卡中。当年10月22日,冯某与李某到公安机关自首,交代了整个作案过程。
青羊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冯、李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他们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情,且在归案前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院从轻判处冯某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李某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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